時間:2012-05-01來源:
(1988年12月15日漯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為了使市人大常委會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能,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結合我市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一、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會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二、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參加,才能舉行。常委會組成人員須按時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在會議前請假。
三、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必須在會議前一個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擬定,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作好準備。會議舉行時,首先提請審議通過。
四、常委會會議舉行前10日,由辦公室將開會日期、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部門和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臨時通知。
五、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可委托副職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六、常委會會議對議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七、常委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八、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一府兩院”、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九、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一般交由常委會授權的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室先行調查研究,提出初審報告,由秘書長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會議報告,并向提案人說明。
十、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和常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十一、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會議審議前,提議案的機關應對議案進行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
十二、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如提案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三、向常委會會議提出的議案,如果發現有重要問題不清者,由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常委會會議同意,可暫不表決,待問題查清后,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四、常委會授權工作委員會初審的議案,應及時向常委會提出初審結果報告。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一府兩院”應當向常委會提出工作報告。必要時,常委會可以指定專題,臨時要求市“一府兩院”作專題報告。
市“一府兩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由市長、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正職因故不能到會,可以委托副職到會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委會作該部門的工作報告,所作出的報告,應經市長或主管副市長簽署,分別由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報告,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時,經常委會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職到會作報告。
十六、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提出修正或作出決議、決定。
十七、市“一府兩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在常委會開會前5日,送交常委會辦公室,由辦公室在會前3日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
十八、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一府兩院”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質詢案。
十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內容。
二十、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復。
質詢案半數以上提案人如對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時,可以繼續質詢并要求再作答復。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二十一、向常委會提出的對市“一府兩院”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二十二、表決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
二十三、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應先表決修正案。
二十四、常委會會議決定人事任免,采取按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其它議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