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簡稱“一府兩院”)的聯系,協調工作,進一步推進我市民主法制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聯席會議和相互列席會議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和“兩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年舉行一次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共同促進人大和“一府兩院”工作的開展。
(二)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長、副市長和“兩院”院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舉行主任會議時,可視內容請市長、副市長或“兩院”院長列席。舉行代表座談會時,可根據情況通知“一府兩院”有關負責人參加。
(三)市政府舉行全體會議時,應邀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及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舉行常務會議時,可視內容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兩院”召開重要會議時,應邀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或派人出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會議。
(四)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和“一府兩院”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必要時,可互相派人參加。
二、關于市人大常委會例會的有關事項
(一)市人大常委會需要聽取、審議“一府兩院”有關工作的報告或匯報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一府兩院”;臨時需要依法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可隨時通知“一府兩院”。
(二)“一府兩院”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的議案,應提前一個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建議議程;臨時遇有重大事項,可隨時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三)“一府兩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或匯報,應由市長、主管副市長及“兩院”院長或副院長簽發,并于召開會議的前10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和人事任免,應正式行文通知“一府兩院”。
(五)“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審議意見要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六)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和市政府秘書長負責人大與政府的日常聯系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與“兩院”的日常聯系工作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與“兩院”辦公室負責。
(七)“一府兩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應按照《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到會提請任免;被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到會聽取委員的希望和意見,并表明自己的態度。
三、關于文件資料的交流
(一)市人大常委會的公報、決議、決定及其它與“一府兩院”有關的文件與材料,要抄送“一府兩院”。
(二)“一府兩院”印發的各種文件、會議材料、簡報、領導講話、情況反映、工作總結、資料等,應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四、關于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及信訪處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應由“一府兩院”辦理的,在閉會15日內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轉交“一府兩院”辦理,“一府兩院”應將辦理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和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二)市人大代表通過代表大會向“一府兩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轉“一府兩院”辦理,辦理結果由“一府兩院”辦公室及相關部門答復本人,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將全部辦理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和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三)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的人大代表和群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批評、建議和要求解決的問題,應由“一府兩院”處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轉交“一府兩院”辦公室辦理。“一府兩院”處理后可直接答復信訪人。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兩院”限期辦結并報告辦理情況的信訪案件,“兩院”應在期限內辦結并報告辦理情況。對期限內不能結案的,應在15日內將案件辦理的進展情況和不能結案的原因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五、關于視察和調查
(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和代表執法檢查或評議“一府兩院”工作時,應將時間、內容、方法和要求,提前通知“一府兩院”。“一府兩院”應做好準備,提供便利條件,對于委員和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辦理,并及時將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或代表進行專題調查或調查研究工作時,“一府兩院”應提供情況或資料,協助搞好調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