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5年6月21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開展視察活動,積極履行代表職責,認真執行代表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河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的規定,結合漯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采取不同形式進行的視察活動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的重要活動形式。
第三條 代表視察采取集中視察、專題視察、代表持證視察形式進行。
第四條 代表視察的主要內容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重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等。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應當圍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議題組織代表進行集中視察。集中視察時間,一般安排3—7天。集中視察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在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兩個月發出通知,提出視察要求。
第六條 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進行集中視察。
工作或居住在市直機關、單位的代表,應根據原選舉單位的安排到當地進行視察。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代表的集中視察活動,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或委托漯河軍分區組織進行。
第七條 受委托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漯河軍分區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通知要求,周密考慮,科學安排,制定視察方案,并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八條 為了使代表全面了解本行政區域內改革發展穩定情況,擴大代表知情面,拓寬代表視野,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在集中視察時,可以組織代表進行異地視察。
異地視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制定視察方案,明確視察范圍,并與被視察單位溝通協調。
第九條 集中視察結束后,受委托組織代表視察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視察報告。視察報告應當寫明視察的時間、內容、人民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集中視察,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向組織視察的單位請假。
第十一條 專題視察是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部分代表參加的對某項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的重大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以及某項重要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的視察活動。專題視察應圍繞市人大常委會的議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委托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或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組織專題視察,應結合視察內容安排時間。參加的代表由組織視察的單位提出建議名單,經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溝通協商后,有計劃地組織各方面代表參加,每次以不超過7名代表為宜。專題視察結束后,組織視察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視察報告。
第十三條 代表持證視察,可以由代表小組組織或代表自行聯合及代表個人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的內容和時間由代表商定或自定。
第十四條 代表持證視察,由代表自己聯系地點和單位。如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幫助聯系安排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或縣(區)人大常委會聯系安排。
代表視察國防設施、部隊及其他保密機關前,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同這些單位取得聯系。
第十五條 代表持證視察結束后,可以將視察情況直接報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也可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可以提出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六條 代表視察前,組織視察的單位和部門應組織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明確視察重點和視察要求。
第十七條 代表視察可以采取聽匯報、開座談會、走訪、詢問或現場查看、調查問卷等方式了解情況,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第十八條 代表視察要深入基層,深入人民群眾,了解全面情況,除聽取單位工作匯報外,要注意直接同人民群眾聯系聽取意見,也可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視察單位、不安排陪同人員的暗訪暗察方法進行,切實提高視察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九條 代表視察時,要積極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條 代表視察要合理安排時間,減少工作人員,做到輕車簡從,減輕基層負擔,嚴格遵守視察紀律,樹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條 代表視察時,被視察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匯報情況,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二十二條 代表視察時,如需約見本級或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由本級或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必須到場,并如實回答問題,聽取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代表視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與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具有同等效力,有關機關、組織必須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成有關機關和組織再作答復。
第二十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為代表開展視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有義務協助代表進行視察活動而拒絕履行義務的,上級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參加視察活動,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應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代表集中視察的費用,從代表活動經費中開支;專題視察的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組織代表進行的執法檢查、調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