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2年8月23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激勵市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更好地履行代表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優秀市人大代表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領導下進行。設立評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秘書長、選工委負責人和選舉單位主管領導組成。具體指導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 優秀代表條件
1、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地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2、積極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和表決大會各項議案,充分發揮代表作用,認真執行代表職務。
3、積極參加各項代表活動和代表小組活動,遵守代表小組的各項制度。
4、愛崗敬業、廉政為民,較好地完成各項任務。并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5、保持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自覺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認真聽取和反映廣大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和意見。
6、積極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敢于揭露和批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敢于向不良傾向作斗爭。
7、在代表大會期間或閉會以后,能認真提出“議案”、“批評、建議、意見”。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活動。
第四條 評選名額比例
優秀市人大代表名額的比例為代表總數的10%左右。
第五條 評選程序
評選工作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評選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式進行,先由各代表活動小組根據條件進行推薦,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工委(源匯區二團)進行綜合平衡,經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初步審查后,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確定。
第六條 表彰
對評選出的優秀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或舉行專門會議進行表彰。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