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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9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更好地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預算執行的監督權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具體負責對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可采取聽取部門匯報,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資料,重點問題咨詢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 預算批復情況;
(二) 預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繳情況;
(三) 預算調整方案;
(四) 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 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六) 重點支出情況;
(七) 轉移支付、專項撥款等上級補助款項分配使用情況;
(八) 政府采購情況;
(九) 國庫運行情況;
(十) 國有資產運營情況;
(十一)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的專項審計情況;
(十二) 重大財政改革和政策的進展、執行情況;
(十三) 各項備案情況;
(十四) 預算執行中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督促政府財政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并做好本級預算(含部門預算)和本級匯總預算的備案工作。同時,根據批復備案的預算,對市本級預算和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及時了解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法足額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有預算收入解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解繳預算收入情況、基金收入情況以及預算外收入和納入綜合預算情況,并根據市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報送的報表、信息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財政收入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必要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對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交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做出的關于預算執行情況的決定或決議以及監督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了解。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對市政府提交的預算調整方案以及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資金的調整進行初步審查,其審查程序參照預算草案初步審查辦法執行。
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的重點:
(一) 調整范圍、項目及金額;
(二) 調整原因;
(三) 調整方案的可行性。
對市人大常委會所做的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市政府應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預算執行中的資金調劑和科目變更以及預備費的使用情況,市政府財政部門應向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
第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需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將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和說明以及有關資料報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并作專題匯報。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后,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以聽取匯報、調查研究的方式,有重點地了解有關預算單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加強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對市級重點支出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專項調查。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在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聽取市政府財政部門關于轉移支付、專項撥款等上級補助款項分配使用情況的匯報,了解市政府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和原則使用資金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調查研究等形式,了解政府采購、國庫運行、國有資產運營以及重大財政改革等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如發現在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要求市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并對市政府審計部門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對市政府財政部門報送備案的預、決算進行審查。
市政府財政部門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各部門預算;
(二)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的總預算;
(三) 預算執行中,預算資金的調劑和科目變更情況;
(四) 預算執行中,因上級返還、補助、國債資金使用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的使用情況;
(五) 決算批準后,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決算。
預、決算備案審查的工作程序:
(一) 市政府財政部門將備案的預、決算及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二)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預、決算進行初步審查;
(三)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將初步審查意見通報市政府財政部門,市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四)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初步審查時,如發現有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其他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