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1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條例》和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條例》作修改
1、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修改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露天燒烤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焚燒物品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焚燒有毒有害物品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修改
2、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每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項修改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4、本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主體責任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主體責任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處罰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其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
5、將原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以下條文序號以此類推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兩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