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0來源: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規范佩戴口罩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2年5月19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現就《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規范佩戴口罩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5月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強調指出,目前,全球疫情仍處于高位,病毒還在不斷變異,我國作為人口大國,老齡人口多,地區發展不平衡,醫療資源總量不足,放松防控勢必造成大規模人群感染、出現大量重癥和病亡,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都將受到嚴重影響。要從嚴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舉措,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打好人民戰爭,引導廣大群眾增強責任意識、自我防護意識,落實個人日常防護措施,筑牢群防群控防線。
為進一步從嚴從實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委書記樓陽生作出批示,強調指出:佩戴口罩是最簡單、最有效的男女老少皆宜能做的防護措施,關鍵是總有人不自覺,故各設區的市應小切口立法,就戴口罩作出規定。市委副書記、市長秦保強就貫徹樓書記批示提出具體要求:堅決落實,在全社會宣傳強化戴口罩的意識并強化管理,研究啟動立法相關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牢固樹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意識,自覺帶頭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領導同志批示要求,堅持“小切口、小快靈、一事一法、務實管用”原則,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規范佩戴口罩作出決定,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單位主體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個人自主管理責任,真正把“規范佩戴口罩”這個最簡單、最有效的防護措施落到實處,努力以“大概率”思維防范“小概率”事件發生,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對起草《決定(草案)》高度重視,李思杰主任親自安排并主持起草工作,常委會各位領導多次提出具體要求,法工委不等不靠自覺抓好任務落實。在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報告的基礎上,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學習《河南省公眾和重點人群戴口罩指南》,積極借鑒鄭州、開封、平頂山、新鄉、連云港、常州等外地市經驗做法,起草了《決定(草案)》初稿。5月11日,就起草工作向秦市長作專題匯報;5月12日,書面征求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室的意見;5月13日下午召開座談會,征求“一府一委兩院”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衛建委、市市場監管局和有關法律專家的意見;5月16日將《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呈送秦市長、賈書記、呂部長審定;5月18日召開的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7次主任會議,對《決定(草案)》(討論稿)進行了專題研究;會后,法工委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表決。
三、主要內容
《決定(草案)》共10條1400余字。
序言部分明確了出臺《決定》的目的意義、法律依據。
第1條指出,要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屬地管理責任、單位主體責任、行業主管責任,積極宣傳、認真貫徹《指南》,嚴格落實規范佩戴口罩的規定,筑牢群防群控防線。
第2條指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規定在相關場所或者特定情形下應當規范佩戴口罩。
第3條指出,普通公眾要履行自主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按照《指南》要求規范佩戴口罩,并重點列舉了14類應當規范佩戴口罩的場所和情形。
第4條指出,相關場所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按照要求規范佩戴口罩,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
第5條指出,個人進入相關場所應當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
第6條明確了個人和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7條明確了全市各級監察委、法院、檢察院的相關職責。
第8條指出,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舉報渠道。
第9條明確了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職責。
第10條明確了全市各級人大的監督職責。
《決定》最后明確了施行時間。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