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9來源:
關于《漯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天的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漯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審稿。組成人員在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就相關問題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并召開法制委會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條例(草案)》作了相應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2.將第八條中“具體的”三個字予以刪除;
3.將第九條中的“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予以刪除;
4.根據立法技術規范要求,市人大法制委還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文字表述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
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條例過去一般表述為“市、縣(區)”,為啥本條例表述為“市、縣、區”。這主要是因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縣和區的權限是有區別的,有時縣的權限區里不一定都有,區不能完全等同于縣,要求以后一般都表述為“市、縣、區”。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