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25來源:
關于《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和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4年12月24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閆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和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眾日常基本出行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我市公交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推動下,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經過1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走出了一條適合漯河地域特色的發展之路,形成了具有漯河特色的城市公交發展模式。
出臺《條例》是鞏固我市公交改革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公交政策制度,推動公交高質量發展的必要保障,是我市創建國家公交都市,保障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和保障我市公交深化改革,提升綜合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出行的需求,對規范公交服務及運營管理、推動公交高質量發展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一)起草過程。2023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將《條例》列入2024年度地方立法計劃。根據立法工作要求,交通運輸局高度重視,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集了鄭州、洛陽、駐馬店、平頂山、重慶、西安、濟南等10余個省市的地方法規,縱向對照,橫向學習,厘清立法空間,夯實立法基石。一是外出學習。自2023年起,先后組織人員到鄭州、平頂山、駐馬店等地多次學習公交地方立法先進經驗。2024年11月25日至30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匯川帶隊赴江蘇鹽城、南通、常州和安徽蕪湖進行了實地學習考察,指導文本起草,從思路視野、制度規范等方面進行再完善再充實。二是座談討論。多次組織相關部門、法律方面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對我市公交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難點、堵點進行探討分析和認真梳理,進一步明確立法方向,力爭通過立法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三是立法審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環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先后組織到公交集團實地調研,并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專題討論,對《條例(草案)》進行精簡和提升。2024年12月4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匯川組織城建環資委、法制委召開專題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體審議,并根據意見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二)立法思路。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將國務院、省政府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法治化,開門立法,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堅持問題導向,對公交路權優先落實不到位、公交補貼補償機制不健全、基礎設施建管維護責權不明確等問題,制定針對性措施。突出漯河特色,精準科學立法,針對規劃建設、運營服務、運營管理、運營安全四個關鍵環節進行規范,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不再重復表述,對上位法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
(三)征求意見。2024年7月2日,市交通運輸局向各相關單位發函征集意見,收到了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共4條修改意見,經過認真梳理,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24年9月28日,市交通運輸局再次向各單位發函并通過局網站征求意見建議,收到了市發改委、市審計局等8條意見,進一步修改后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2024年11月以來,市人大相關專委、工委采取實地調研、座談討論、基層走訪等多種形式,收集整理人大代表、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120余條,并在修改中予以充分吸納。
(四)政府審議。《條例(草案)》征求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各位副市長的意見,2024年11月1日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條例(草案)》依據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二十余部國家和省法律法規。
(二)先進地區經驗。《條例(草案)》參考了我省鄭州、駐馬店、平頂山以及西安、包頭、本溪、常州、無錫等城市相關內容。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運營服務,第四章運營管理,第五章運營安全,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規劃與建設。《條例(草案)》按照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要求,從規劃編制、用地保障、綜合開發利用、配套建設、資金保障、路權優先、財政補貼等方面加以貫徹落實:一是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二是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用地可以依法進行綜合開發利用;三是規定了配套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公交專用道管理,在不具備施劃公交專用道的易擁堵路段,施劃公交優先道,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優先通行。五是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以政府投入為主。六是規定了對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的財政補貼應當依據審計和評價結果核定,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清算并足額撥付。
(二)關于運營服務。《條例(草案)》按照方便社會公眾出行的原則,從企業義務、車輛要求、司乘人員條件、乘客義務、服務多元化、舉報投訴、考核評價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應當服從政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二是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可以開通通勤、通學、就醫等定制公交線路,提供夜間線路、大站快線、微循環線路、動態響應式線路等多元化公共交通服務;三是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創建特色精品線路,打造主題文化車廂,突出我市公交特色;四是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要對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并進行定期考核。
(三)關于運營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的義務和要求,一是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應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二是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不得終止運營服務;三是對公交票價以及票價調整機制做出了明確規定。
(四)關于運營安全。《條例(草案)》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應急情況處置、安全標志及設備設置要求,以及禁止擾亂乘車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并對見義勇為和車輛廣告使用做出了明確要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雖然我們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反復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嚴密之處,敬請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