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27來源:
關于《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5年2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現就《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的過程
2024年12月24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后,我們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規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時啟動二審前的修改工作。一是按要求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征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二是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發布公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三是向市直有關部門、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各功能區、各基層立法聯系點、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印發征求意見的書面通知。
元旦前后,我們組織召開各有關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參加的多場座談會,經匯總梳理,共征集到各方面意見83條,其中基層立法聯系點反饋修改意見21條,采納4條。2025年1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座談會,向我們反饋19條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開展立法會商,將從各方面收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按照“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對《條例(草案)》一審稿逐條逐款、逐字逐句進行了修改。1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月18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5次主任會議聽取了審議修改情況匯報。會后,我們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
二、修改的內容
《條例(草案)》審議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采用不分章節的簡易體例結構,對一審稿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條例(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由原來的43條、5500余字,壓減到29條、4300余字。
(一)關于條例名稱。對于條例名稱是用“公共汽電車”,還是用“公共汽車”或者“公共電車”,各方面的意見不盡一致。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二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明確了“公共汽電車”是當前的規范表述。另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公共汽電車”包括公共汽車、公共電車,這一表述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小切口”立法,建議刪去“服務和管理”。為此,法制委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條例”。
(二)關于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要全面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充分體現“公交姓公”的公益屬性。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中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協調機制,每年定期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科學劃設公交專用車道,同時對規劃編制、用地保障、配套建設、財政補貼補償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法治手段推進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關于公交專用車道劃設和管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為了落實公交優先通行,有必要劃設公交專用車道,并對違規占用公交專用車道的行為進行處罰,真正讓公交快起來。為此,法制委根據有關規定,在二審稿中重寫了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相關內容,并指出要科學設定專用時段,在保障公共汽電車運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大運力載客車輛使用公交專用車道,以提高道路資源利用率。另外,法制委采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對違反規定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的行為設定了罰則,本條例就不再重復規定。
(四)關于重點崗位人員身心健康。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同志指出,要關心關愛公交車司機等重點崗位人員的身心健康,近年外地由此而引發的公共安全事故發人深思。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中明確規定,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人文關懷,改善工作環境,妥善解決就餐、臨時休息等實際問題,定期開展體檢和心理疏導,落實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要關心關愛駕駛員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其作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對因身體、心理狀況或者行為異常而不能適應駕駛崗位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五)關于其他方面內容的修改。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由于市轄區沒有公交發展、城市規劃、土地供應等方面的權限,不能與縣并列表述。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中將所有涉及市轄區的表述全部刪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一審稿部分禁止行為表述不太規范,有的表述與上位法不一致。為此,法制委依據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堅持安全問題“全面、從嚴”的要求,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將二審稿中的禁止行為進行了重寫;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一審稿法律責任部分的表述有點混亂。法制委按照立法技術規范要求,在二審稿中將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重寫,特別是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根據情節輕重,并參照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區分個人和單位進行處罰。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邏輯關系、語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并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及內容進行重新排列。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